本站消息,11 月 5 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 2025 年 11 月 10 日 13 时 01 分起,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2 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财政部)